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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推进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巴塞尔协议Ⅲ使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国情,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在参考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5%)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
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6%)
一级资本含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中,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资本充足率要求(≧8%)
这里的资本即总资本,含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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