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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省属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8号)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等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9日
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建立健全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在总结江西师范大学试行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省政府在江西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在其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偿在校四年所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省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省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省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录取时可增加面试环节,主要测试考生的教师职业能力倾向和教师职业人格特质。各地、有关省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省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省教育厅和学校核定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