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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 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7年或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其中: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桂林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
9月26日至11月15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 -24:00。
(二)考生网报申请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1日。
请各市、县(市、区)务必于10月8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报名和认定时间段。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8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