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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秋季新疆库尔勒中小学及幼儿教师资格证认定通知
驻库各部门、单位学校,州直各有关学校,州教研室,市教研中心,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单位:
为做好库尔勒地区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巴州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库尔勒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库尔勒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8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注: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巴州教育局认定)。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执行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者必备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2018年9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库尔勒市的中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年8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14号)执行,并于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在库尔勒地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体检结果当年有效)。
2.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中小学语文学科及幼儿园必须达到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