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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 征兵 征兵工作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

  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完成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盟市、各军分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引导广大适龄青年认清献身国防的责任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群发短信、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进行广泛义务宣传,使征兵宣传进入学校、引入社区、深入厂矿企业。要进一步开展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每年5月份、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同时结合那达慕、文化旅游节、集市庙会等大型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演出、开设征兵宣传站、发放征兵宣传单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切实营造人人关心国防、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

  (一) 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优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在服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每年4月1日前,旗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

  (二) 完善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办法

  自2013年起,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应征入伍的在校及毕业大学生优待金和退役补助金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发放。各地义务兵优待金和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纳入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对财力无法满足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旗县(市、区),由盟市或自治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 加大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力度

  要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纳入地方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妥善进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对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要拓展安置渠道,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我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项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人员同等优惠政策,继续扩大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退役士兵所占比例,退役士兵参加基层政法系统公务员定向招录培养,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考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嘎查村和社区“两委”班...

与征兵工作意见相关的政策

江苏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

江苏省 征兵 征兵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法规政策,有力保证了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但是,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兵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亟待调整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征兵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自觉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党管武装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完善征兵政策,努力提高征兵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

  二、切实加强征兵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宣传部门、兵役机关和国防教育部门相互协作的征兵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方案、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要把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家长等作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纳入单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适时组织过“军事日”等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征兵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科目和学生政治教育内容,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栏专题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各地要依托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载体,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每年的5月和10月为全省“征兵宣传月”,各地要集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风尚。

  三、着力完善优抚安置政策

  (一)提高优待安置补助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提高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官,可根据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2013年全省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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