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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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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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