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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考民法复习笔记: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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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考民法复习笔记:普通合伙设立条件”,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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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民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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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这种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得转让、放弃、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但关于出生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学说上众说纷纭。《民通意见》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但是,对于某些权利,法律特别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则不能享有。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公民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有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因此,患有此类疾病的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自治愈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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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民法重要考点解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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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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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2017民法章节知识点:自然人与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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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自然人与个人合伙

  一、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就没有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更不可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是天赋的,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它的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行法,当事人不得将民事权利能力自行抛弃、限制、转让。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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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民法章节重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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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 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 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 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 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 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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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2017民法考试备考要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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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参加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拥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特征:

  (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2)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的发生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

  (1)授权行为

  (2)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4)代理权的范围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的义务

  (1)在代理权限之内认真行使代理权;

  (2)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行使代理权;

  (3)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代理人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3)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过错;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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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2016基本知识点: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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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A当选。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B不选。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D不选。

  2. 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 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2)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 民事权利

  A.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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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考民法重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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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1.一般规定: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

  (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五)由单个个人或集体组成,单个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d.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点如下:法定性,无行政正职时为常务付职,无常务付职时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职。

  e.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f.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BD。本题考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BD当选。公司法人机关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人。A不选。《民诉法意见》第38条第1款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选。

  2.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法人),设立程序上,企业法人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则必须经过登记。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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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2016年民法考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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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

  A.一般规定: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进行的行为。

  c.委托授权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不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代理解决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

  B.分类:

  I.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实践中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概括代理。

  II.本代理与再代理

  a.概念: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b.再代理的特点: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再代理权不是由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详见以下代理人的义务节)。

  III.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a.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b.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监护人;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互为代理)

  c.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法律援助)

  C.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a.追认: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b.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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