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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集锦

户外广告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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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1)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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