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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2017基本制度与政策辅导: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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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 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原建设部于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160号令)。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与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相关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2017重点:房地产登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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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概述

  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元公信力,不经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二)产权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转移或他项权利设定的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人的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1.权利登记制

  登记机构备置登记簿,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记载,利害关系人、相关当事人可就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2.托伦斯登记制

  该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属证书,房地产权利一旦载人政府产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房地产权利。其主要特点是: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办;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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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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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节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住房置业担保概述:

  住房置业担保是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房地产服务行业。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管理制度:

  (一)公司设立

  1.设立程序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担保公司方可营业。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设立条件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l o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其他规定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二)机构的风险管理

  1.业务范围和资金应用的限制规定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担保公司的

  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2.建立在银行的保证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人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3.风险基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4.最大担保额度规定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超过30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担保的设立

  (1)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本着平等、自愿、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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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会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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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章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②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2)本章的重点内容和易考点包括:

  1)会计的几项原则。如2005年的试题中有一道单项选择题:会计核算要求,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A)。

  A.权责发生制原则

  B.收付实现制原则

  C.配比原则

  D.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做此题就要熟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内容: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因此,正确答案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会计的构成要素的特点。要重点搞清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区别和联系。如2001年的试题中有一道多项选择题:因取得收入而可能发生变化的会计要素有(ABDE)。

  A.负债

  B.收入

  C.费用

  D.资产

  E.所有者权益

  此题的关键是要了解“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形成应收账款,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也可能同时引起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比如销售商品抵偿债务,同时收取部分现金。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等内容。

  3)会计报表的种类。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要弄清楚每一类报表的含义及特点。如2003年的试题中有一道多项选择题:属于反映会计主体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是(A)。

  A.资产负债表

  B.损益表

  C.现金流量表

  D.利润分配表

  此题考查的是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内涵。资产负债表是会计报表中的一种主要报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资产负债表”。

  (3)本章也易出计算题。本章出计算题的主要知识点是会计恒等式、所有者权益构成及财务分析的内容。2003年的试题中有一道单项选择题:某企业总资产为150万元,负债30万元,资本公积10万元,留存收益10万元,盈余公积5万元,则该企业的实收资本为(B)万元。

  A.95

  B.100

  C.120

  D.175

  做此题一是要掌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二是要知道“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称为留存收益”,三是要记住“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这一会计恒等式。计算过程为: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资产150万元-负债30万元-120万元。该企业的实收资本=120万元-资本公积10万元-留存收益1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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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物业管理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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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物业管理的特性

  物业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它与计划经济中传统的房屋管理是不同的,它以经济手段代替了行政手段,以有偿服务代替了无偿服务,因此社会化、专业化、契约化、市场化是现代物业管理的四个基本特性。

  1、会化

  物业管理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可以到社会亡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二是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社会上去寻找代管的物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关系可以互相选择。

  2、专业化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指由物业管理活动是由专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要求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去实施专业化管理。考试&大&他的专业化有三层含义:一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具体体现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并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二是有专业人员的配备。具体体现在物业管理人员也要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三是有专门的设备工具。

  3、契约化

  物业管理契约化是指由通过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由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契约。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是由开发商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而当业主的人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还必须交由当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场化

  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最主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的属性是营利性的,是一种有偿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有价的商品,业主和使用人购买并消费这种服务。而且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成并运作,它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经济实体,既然是企业就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的方式来实现的商业行为,这就是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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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2017要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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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比2014年教材11章内容新增: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于2002年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4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

  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2.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利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 离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积金使用

  (2010真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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