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类签证 (媒体代表签证) :I签证签发给以进行现场实事报道为目的赴美的杂志、报纸、电视和广播电台雇员。此类签证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作批准书。
B类签证:以出席会议、购买/销售媒体设备或播映权的媒体代表一般被认作普通商务访问者,可持B类访问签证访美。
H、P、 O、L、Q 类签证:为参加艺术性质节目制作 (需要演员) 而赴美的媒体代表在申请签证前应得到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的批准书。根据不同情况,参加此类活动通常颁发H或P类批准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颁发O、L和Q类批准书。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最好从律师事务所雇佣一名有媒体方面经验、可为目前制作的项目提供特别建议的专业律师。
所有媒体工作者签证申请人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出示下列材料和其它任何与签证申请有关的支持材料:
有效护照:如果您的护照将在距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 请在前来面谈之前先申请一本新护照。
一张照片:于6个月内拍摄的5 X5厘米正方形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照。请将照片用胶水粘贴在DS-156电子签证申请表上。
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 您可以在中信银行在中国的任何分行支付签证申请费930元人民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现在将DS-156电子签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并打印出来后,必须将其申请费收据粘贴于表格的最后一页上。请注意粘贴收据时不要将条形码区域遮挡住,另外请勿用订书钉或胶水(胶棒)粘贴收据。
填写完毕的签证申请表格: DS-156 和DS-157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雇主证明信:由您的雇主出具一份证明, 写明您的职位名称、该职位为长期还是临时职位;还需写明您的访美理由及停留时间。
新闻工作者身份证明:由中国政府为您颁发的新闻工作者资格证件。
雇佣合同:自由新闻工作者必须出示有效的雇佣合同。
请注意以上材料并非毫无遗漏,在面谈时出示以上文件也不能确保您获得签证。您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合理解释您的访美目的和回国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
liuxue86.com签证小常识:
过境签证:当一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除直接到达目的地外,往往要途径一、二个国家才能最终进入目的地国境。这时不仅需要取得前往国家的入境许可,而且还必须取得途经国家的过境许可,这就称之为过境签证。 关于过境签证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不少国家规定,凡取道该国进入第三国的外国人,不论停留时间长短,一律需要办理签证。按照国际惯例,如无特殊限制,一国公民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前往国入境签证或联程机票,途经国家均应发给过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