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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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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正确。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C选项不选。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情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晚,小张与朋友小李喝酒,小李不胜酒力晕倒在地,小张趁机将小李新买的苹果手机装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位穿着华丽的女士,遂起歹意,正欲实施抢劫的时候发现有警察路过,遂放弃抢劫,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乙在公园碰见一人,便从背后控制住该人实施抢劫,却发现该人是自己的朋友,于是乙就说是在跟他开玩笑,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D、某晚,丙在自家附近碰见一老大爷,便上前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第二天听妻子说昨晚其父被抢,才知道抢得是自己的岳父,遂在妻子的陪同下将钱还给了岳父,小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张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正欲实施抢劫说明尚未着手,仍在准备阶段,此时因碰见警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故B选项错误。选项C中,乙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发现是自己的朋友,便放弃犯罪,属于实施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成立犯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丙已经实施...

与抢劫罪的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刑法考点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你知道有哪些方面的区别吗?下面为你带来的抢劫罪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那么你将如何将案例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甲男与乙男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也有抢劫的共同行为。

  (2)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3)对于入户抢劫,一般适用升格法定刑。但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对丙实施了猥亵行为,

  2.甲成立盗窃罪。甲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注意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知甲会盗窃财物,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乙不成立共犯。

  3. 乙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

与抢劫罪的法律知识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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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复习,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于财产类犯罪,在实际案例中,盗窃罪也会牵扯到欺诈手段,使得两者更容易混淆,所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在考试中是难点。

  一、诈骗罪的判定标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手段上不同。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可以采用欺诈手段,也可能采用秘密窃取手段。

  2、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所有权。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最关键点。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盗窃罪也可能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所以被害对象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两罪区分的关键。

  如甲到车行,假意乙车行买车。在洽谈的时候,甲以试车为由,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随后开车逃跑,将车拒为已有。甲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该案例中,甲以试车为由,采用欺诈手段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使得乙车行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将车钥匙交出,但最终甲取得车并非基于车行工作人员自愿将车的所有权交出,而是以欺诈产生的条件为便利,最终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了车的所有权,故应当属于盗窃罪。

  3、对方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里主要指被害人需实际占有财物,且有占有的意思,而不需要财物属于被害人所有。如甲从保管者手上欺诈获得他人财物,也可构成诈骗罪。再如甲的手机丢失在乙处,乙并不知晓该手机属于谁所有,也并没有占有的意思,丙以为该手机属于乙所有,采用欺诈手段欺诈乙,取走手机,此处就不能构成诈骗罪。

  二、题目应用

  例题:甲假扮道士对乙说:“你将由血光之灾,想要逃过劫难须按我说的做。”乙同意。甲让乙拿出一套衣服和5000元,自己掏出一符咒,将钱和符咒包在衣服内,锁入乙家的柜子,要求乙烧香祈祷5天,5天后才能开柜。乙将信将疑,烧了3天香,总觉得不对,打开柜子解开衣服一看,里面的5000元钱不翼而飞,遂报警,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盗取了乙的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本题中甲虽然使乙陷入认识错误,但并没有让乙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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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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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对于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考试时经常会考到,大多是以案例的方式来考查,在一道考题中会对两个相近的罪名进行混淆,如果考生对相关罪名不了解,或者相关理论知识记忆不准确的话,很容易判断错误,从而导致题目做错。比如本文要讲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两罪的最终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但是两罪在行为构成上却有不同之处,因此在案例中非常容易判断错误。那么针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判断。

  首先,从概念入手,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会发现,当行为人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是要符合这样的行为结构模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的认识,并且受害人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手中的财物,行为人从而取得了这个财物,同时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发现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上面的结构模式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判断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电信诈骗,在这些案件当中,行为人通过网络或电话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听信了行为人的言辞,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使得行为人轻易地取得被害人的财物。

  接下来我们来看敲诈勒索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了恐吓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同时受害人基于恐惧的心理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联想一下最近上热搜的某女因索要分手费被某明星以敲诈勒索为由而报警的事件,如果某明星是因为被要挟或胁迫而支付的这笔分手费,那么某女的行为定性也就不言而喻。

  通过分析对比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我们会发现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以下的关系:首先,两罪有相同之处,即犯罪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取得财物的。

  其次,两罪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原因不同。因为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是被骗。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是被迫的。所以我们在做题时,如果题目中的案例,表面上是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时候大家就得注意了,被害人是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道题就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

  如题:甲自称得道高僧,路遇一村民,告其家中必有灾难,让其拿5000元消灾,这位村民一向迷信,就听信了甲。甲的行为构成了()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在本题中,被害人交付钱财于甲,并不是因为受甲的胁迫或恐吓并基于恐惧的心理,而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在被甲欺骗后仍然维持他的错误的认识,因此不能选“敲诈勒索罪”这个选项。抢劫罪必须是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害其身体权,故选项A也不当选。盗窃罪则是强调被害人不知晓的状态,故选项C也不当选,正确答案为D。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关于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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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伟案一名凶嫌承认抢劫罪 将面临五年刑期

凶嫌 刑期 高大伟

侨报记者李竑2月14日纽约报道:皇后区高等法院14日庭审《世界日报》员工高大伟被害案其中一名凶嫌、17岁的维斯什尔(Kero Withshire)。但此次是审理他在2009年5月27日在法拉盛抢劫一名华裔的案件,维斯什尔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他将面临5年刑期及2年假释期。

2009年5月27日晚9时许,维斯什尔和高大伟案另外两名嫌犯Chirs Levy、Cory Azor在法拉盛ASH大道140-15号,抢劫一名40多岁叫王敬通(Jingtong wang,音译)的华裔男子。维斯什尔从后面勒住该男子脖子,Chirs Levy用BB枪指住男子的头部,命令该男子交出身上的钱,这三名嫌犯抢走该男子的40多元现金和手机后逃逸。法官就检方提出的犯罪事实向维斯什尔逐一证实,维斯什尔全部认罪,面临5年刑期及两年假释期。

在劫杀高大伟案件中,维斯什尔涉嫌在明知为赃物的情况下,驾驶高大伟的凌志SUV,被控一级抢劫罪。

高大伟案两名主要罪犯Chirs Levy、Cory Azor都已认罪,皇后区高等法院将在3月2日开庭,由法官宣判其刑期。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抢劫罪

司法考试卷四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抢劫罪,关于抢劫你是如何定义的了,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便是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当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那么你便能够很好地将案例分析出来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个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察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三人才发现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三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

  1.在本题中,应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本案中的三人虽然采取了捆绑的方式将“富商”绑至别处,但是目的仍是为了直接从被害人处掠夺财物,并没有将“富商”作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因此,这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以富商为目标进行抢劫,但是由于对象错误,导致这三人抢劫了身无分文的外地打工人员。由于被害人的确已经身无分文,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因此,应当以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3.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张某的处罚。张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组织并实行了犯罪行为,因为李某还是未成年人,张某的教唆行为会导致其被从重处罚的后果。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应对张某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其他二人都是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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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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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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