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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的人贩子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
  星期六早上,陈明独自一人去奶奶家,刚走出家门不久,他忽然听见有人在身后呼唤他的名字,他忙转身,看到一位陌生的叔叔。这位叔叔说:“是陈明吧,不用害怕,我是你妈妈的一个朋友,她让我陪你一起去你奶奶家。”陈明听了之后,虽然脸上没有了紧张的神情,可在心里时时刻刻提防着这位陌生的叔叔。

  在路上,陈明和叔叔讨论了学习上的问题和一些有趣的课外书。可心里还时不时地想着:不要轻易相信这个叔叔。于是,陈明以上厕所为由,离开了这位叔叔,陈明给妈妈打了个电话,陈明说:“妈妈,您有没有让一个叔叔陪我一起去奶奶家?”妈妈好奇地说:“没有啊,怎么啦?是不是有一位叔叔跟着你啊?他会不会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不行,我得去找你,你现在在哪儿?”陈明说出了自己的所在地点,告诉妈妈快点儿。妈妈火速赶到,看到了那个叔叔,拨打了110,警察来了,把这个人捉了起来。陈明一下子扑到妈妈怀里,妈妈也紧抱着陈明。

  经过这场风波后,妈妈称赞陈明是一个聪明的孩子,不会随便相信陌生人。就连警察局的警察都不由得赞叹这回陈明帮了他们一个忙,这个人正是那个电视上天天播放的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说陈明是一个聪明的孩子,遇事会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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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拐卖儿童罪判几年相关的小学四年级作文

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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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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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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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拐卖儿童罪判几年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5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严打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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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严打拐卖儿童


  【背景链接】

  儿童被拐案,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4年9月,随着电影《亲爱的》上映,打拐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热议。对诱拐儿童的行为,国家一再加大惩治力度,三令五申要严厉打击,但始终屡禁不止。2014年6月,浙江嘉兴一火锅店内,10月大男婴被人抱走,当晚发现失踪婴儿死亡;6月,四川资阳一 4岁女童在小区里玩耍时,被一陌生男子带走;9月,河南郑州一4岁幼儿在超市里被拐走,后被发现是邻家阿姨所为……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宝贝回家”寻子网站、“博爱童话园”等民间打拐力量异军突起,成为官方打拐的有益补充,一批被拐孩子获得解救。然而对民间力量而言,打拐之路并不平坦,各种难题横在面前,爱心行动也因此变得步履维艰。比如,打拐自愿者人数总量偏少,没有固定资金来源,社会认可度低;在披露打拐信息的同时,容易出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民间打拐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手段有限,解救难度大;甚至还出现利用打拐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让受害家庭雪上加霜。

  打击拐卖拐骗,常常存在种种阻力。由于“敌在暗处,我在明处”,仅仅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必然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同时,打拐需要有力的线索,而这些线索就来自民间。从这个意义上,只有专门机关打拐和民间打拐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解救被拐儿童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保护好民间打拐热情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民间打拐需要的不只是义愤与爱心,更需要理性、科学、合法的方式。

  [原因分析]

  诱拐儿童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其直接原因显然是贩卖儿童有暴利可图。究其根本,却在于销路的畅通与买方市场的存在,让拐卖儿童的行为有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空间。所谓需求决定供应,在利益驱使下,人贩子们知法犯法也就不足为奇。

  被拐儿童的购买者很大一部分是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极为看重,或是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的人。这些没有孩子或者是没有男丁的家庭,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甘愿花高价从人贩子手里购买儿童。一般来说,这样的家庭通常来自落后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收养或领养儿童,从而给人贩子可乘之机。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被拐儿童并未卖到无子嗣家庭,而是用作乞讨、卖艺、行窃。这些被拐儿童的命运更加悲惨,他们大都经常遭受暴力,致伤、致残甚至死亡。

  [对策措施]

  儿童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纽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整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各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更需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更多犯罪线索,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反拐的氛围,斩断拐卖犯罪的源头。

  要明确民间打拐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使之恪守法治...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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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拐卖儿童罪(1),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便是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当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那么你便能够很好地将案例分析出来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拐卖儿童罪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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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演讲稿:不要拐卖儿童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黄智华,今年六年级,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请不要拐卖儿童。
我现在也是一个小孩,我能清楚的感觉到,一个孩子,如果离开了妈妈,那孩子是多么难过痛苦,而你们,曾也是一个孩子,如果你们离开了自己的父母,你们会开心吗?如果把你卖给另外一家,你会开心吗?……,我想,你们一定不会开心吧!你们的心不坏,但不要为了钱,而破碎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你们也要想想,那些孩子的父母,如果他们失去孩子!他们会开心吗?他们会不寻找自己的孩子吗?他们能不着急吗?我想你们也会体会到的。
虽然,你们以前的本性不坏,但你们的所作所为令我们非常痛恨,我们为那些被拐卖的孩子感到可怜,为那些孩子的父母感到伤心,你们难道没有一点同情心吗?
当我在电视上看到警察叔叔发现那些孩子,并且把他们解救出来,但他们且是伤痕累累,你们想想,他们还这么小,就受着这种痛苦!如果换成你们,你们会开心吗?俗话说:“天下最容易受伤的是孩子!”你们在他们美好的童年里,留下了永远抹不掉的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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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节演讲稿 | 儿童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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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卖亲生子女是否属拐卖儿童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卖亲生子女是否属拐卖儿童”,希望广大考生掌握好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卖亲生子女是否属拐卖儿童

  被告人曹某,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村人,在辛集市某村电缆厂打工。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曹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3年7月17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曹某将刚出生的女儿卖给辛集市某村的张某,得款2300元。2003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曹某又将刚出生的儿子通过同厂工人苏某介绍卖给宁晋县某村的刘某,得款8800元。 法律 教育网

  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两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两出卖自已不满14周岁子女,获利11100元,情节恶劣,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人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判决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2003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遗弃罪。理由如下:

  (1)出卖亲生子女是对有抚养义务的婴儿拒绝抚养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2)出卖亲生子女不具有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如下:

  (1)遗弃罪表现形式为消极的不作为;而出卖子女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遗弃罪没有出卖的目的,也不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且追求营利。

  (2)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表现行为中的贩卖本意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不单指买来再卖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将儿童当作商品进行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要...

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拐卖儿童案如何有效控制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 国家公务员面试预测 国考面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国家公务员面试将会在2016年2月底展开,国家公务员面试即将开始,拐卖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你是如何看待的了,你觉得该如何有效解决?相信你一定也发现了公务员考试网每日都会给你带来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那么这些面试热点有什么用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你收集整理带来: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理性看待拐卖儿童。

  【热点背景】

  处死人贩议题引发公众和媒体持续关注,最高法院出面澄清,称目前对人贩已经是严惩,有媒体也集中归纳了部分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但似乎为了回应公众对拐卖儿童现状的不满,最高法院和多个部门的有关人士提出,下一步打击拐卖儿童的重点,是针对买方市场,要让收买儿童的一律入刑。

  【热点分析】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一旦被拐卖,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对拐卖儿童打击力度不断增强,有利于控制拐卖儿童现象,对买家和卖家起到震慑作用,有效控制拐卖儿童行为。

  近几年,有关于拐卖儿童的电影在大屏幕热映,《亲爱的》、《失孤》等电影的出现,引起大众对拐卖儿童这一现状的关注。电影中描述了一个儿童被拐卖后,对于一个家庭的重大创伤,同时也指出对于买方的伤害。而微信朋友圈也一度发起了对人贩子判死刑的号召,这都显示了公众对人贩子的痛恨,对失孤家庭的同情,渴望给孩子一个健康安稳的成长环境的希冀。公众的看法只是代表情感,但是不能代表法律,要想真正遏制拐卖儿童现象,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就目前一些专业人士提出的拐卖儿童要将买家入刑这个看法就是对破解拐卖儿童现象的有益尝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能更有利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权益,必将起到积极意义。但随着打击拐卖儿童形势的发展,加强打击买方却有着一定的现实困境。

  困境一,大部分卖家为儿童的亲生父母,一旦入刑儿童后续抚养问题难以解决。困境二,大多数买家没有虐待儿童,也没有阻止解救儿童,根据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多时候没有办法让买方儿童者入刑。我们通常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理论在买卖儿童方面存在理论困境,买卖的基础是基于需求而来的,而收买和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瓦解。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农村,收养儿童是刚需,提高对买家的刑罚,只是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但不能消除这种需求。所以,要解决拐卖儿童的买家需求问题,最终要的办法是改革目前福利院为主导,导致“收养难”的制度,要尽快建立有效的、制度性的收养体系,尤其是要在农村建立这种体系。要实现这一点,破除垄断是必要的,建立以多个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收养体系,对收养进行审核,既要更有效率地让农村收养儿童的需求能够被满足,同时还能最大化地保护儿童权益。

  当然,这种方法也不能根本解决儿童福利的问题,因为农村收养孩子是往往是为了养儿防老,把孩子当成耐用生产品,未必会给孩子提供充分的养育和教育,这需要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完善的追踪体系等,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2016...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考点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案例分析题灵活多变,涉及的法律知识也较多,涉及的面广了,当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那么你便能够很好地将案例分析出来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村人,在辛集市某村电缆厂打工。

  被告人曹某,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村人,在辛集市某村电缆厂打工。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曹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3年7月17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曹某将刚出生的女儿卖给辛集市某村的张某,得款2300元。2003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曹某又将刚出生的儿子通过同厂工人苏某介绍卖给宁晋县某村的刘某,得款8800元。

  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两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两出卖自已不满14周岁子女,获利11100元,情节恶劣,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人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判决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2003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遗弃罪。理由如下:(1)出卖亲生子女是对有抚养义务的婴儿拒绝抚养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2)出卖亲生子女不具有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如下:(1)遗弃罪表现形式为消极的不作为;而出卖子女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遗弃罪没有出卖的目的,也不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且追求营利。(2)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表现行为中的贩卖本意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不单指买来再卖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将儿童当作商品进行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要对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做准确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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