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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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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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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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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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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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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二卷考点:上诉和抗诉的撤回”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 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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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州立大学撤回3.2万份录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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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正在准备申请美国留学的同学,不知道对于加州州立大学撤回3.2万份录取书的新闻有没有了解呢?今天就和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世界日报》刊文称,美加州州立大学理事(Cal State Trustee) 3月20日开会,指出州立大学太挤,有3.2万名学生遭拒收,理事会当天商讨解决方案。而协助学生在州大系统的各大学找到入学位置的提案,理事会在近日已投票。

  加州近几年增收州立大学申请者,但因各州立大学太拥挤,符合资格的3.2万名学生,无法进入自己最喜欢的州立大学及科系。23所州立大学中,六所学校包括佛莱斯诺(Fresno)、富乐顿(Fullerton)、长堤( Long Beach)、圣地亚哥(San Diego)、圣荷西(San Jose)、圣路易奥比斯波(San Luis Obispo),都有许多超额的符合资格申请者。

  根据州立大学行政人员,州立大学系统面临资金问题,因此考虑调涨学费,州长布朗(Jerry Brown)提案多支出9200万美元,增加州立大学2018年-2019年学年度预算,但这与州立大学理事会需要的预算,还是少了1.71亿美元。大学公职人员需要在5月之前,设法使住在州立大学附近的学生优先入学。

  为让学生进到想要的学校,理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先送出拒绝或候补通知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再让他们填表,在有名额的州立大学选择最想进的学校,系统在一个月内使用手机简讯或电邮等多方通知,等待申请人回复。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不回应,则系统会自动安排入学的学校,学生便无权利再选择。

  另外,理事会也预计增设科系,据官方数据,约有340万名加州州立大学校友在加州工作,州立大学体系因此依照业界需求,增设科系。各校校长办公室接收了23件增设科系的提案,并已准许17件提案,包括增设计算机工程、商业、及卫生专业相关科系。

  除商议解决方案外,理事会在会上也宣布贝克斯菲(CSU Bakersfield)州大及杜明尼格兹州大(CSU Dominguez Hills)的新任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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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网站更新!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对此可以从区别和联系两个角度认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两者的联系多种多样,主要形态有:

  第一,附带关系。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涉及同一案件事实、由同一法院管辖、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可能发生冲突并且附带审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第二,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三,参照关系。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处理赔偿案件和行政争议,在不与行政诉讼的性质本身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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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考点: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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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考点:诉讼效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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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过程。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的单独存在,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真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出题人的意思是,该撤回要约的通知至少可以和要约同时到达。要约已经被撤回,没有生效,相对人无从承诺。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19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22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8条)。须注意:《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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