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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解析

司法考试卷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016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解析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解析,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一起交流,一起进步。希望对考生们能有一定帮助。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如行为人误把人认作兽而杀害,即没有杀人故意。在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该种犯罪故意,还必须具备对该种对象的认识。如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必须知道其盗窃的是枪支弹药。如果行为人以为是一般财物而盗窃,事后才知是枪支弹药的,其只有一般盗窃罪的故意而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故意。当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也必然体现出其对行为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当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排斥对行为性质等情况的认识,对后者的认识也是检验对前者认识与否的重要标志。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般而言,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不知法者不免责”,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社会意义,否则行为人就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贩卖淫秽物品时,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才是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懂外文的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刊,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有些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需要行为人对此有所认识。例如,贩...

与故意认识因素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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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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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依不同标准,对犯罪故意可以作多种分类。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希望态度,因此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行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确的,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多会想方设法排除以实现犯罪目的。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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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备考知识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依不同标准,对犯罪故意可以作多种分类。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希望态度,因此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行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确的,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多会想方设法排除以实现犯罪目的。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中考心理辅导:故意活着

中考心理辅导

  

 

  生命是什么?

  ——生命是一幕幕沉睡的记忆,是透过欢乐、苦难、幸运、灾厄的苏醒!

  下着雨,我坐着车在这个空洞的城市里游荡着,从河东到河西,又从河西到河东,时间在我手里好似一文不值,就这样让我可耻的挥霍着,今天又这样回来得很晚,漫天飘零着细雨,一片恍惚,闻着这一种腐朽的空洞,我把自己弄丢了,呵,疯了!

  想问天问大地,或者是想迷信的问问宿命,自己,在哪里?放弃一切,抛下所有,我就漂流在这安静的夜夜空里。车窗上的水迹画出一条条不规则的线条,影象着我破碎的面容,慢慢的拼凑,慢慢的拼凑成一个完全不属于真正的我,这该死的雨!

  夜雨霏霏,灯红渺渺,那鼻梁上酒红色无镜片镜框的背后,透露的是怎样一种荒芜,注视这个虚伪的世界和摇摆的人生,思绪万千,就像一段没有报站,没有站牌的旅程,没有人会知道下一站何时到,叫什么名字,有什么样的风景。你只从窗口看见无数的东西一闪而过,来不及细看便错过了。等你到站回头望时,除了苍茫的天与地,什么都看不清,辨不明。

  有些风景很好,却没有抓住,错过了,好可惜。

  也许我们不知道命运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唯一幸福的地方。命运总是残忍的,不要奢求它的怜悯!我们总是在不断的追逐,追逐到了自己想要的,却发现口袋装不下它,于是把口袋里的丢下,放进追逐到的,于是继续追逐,再丢下,再放进,再追逐......!当我们老了,追不动了,才发现口袋空空如野,回头看到昨天的自己,那一站一站自己的身影,在等待,等待我们重新把他们拾起,那些模糊的肩膀,越等待,越渺小......!

  当年扶肩共奋进,今日高阁遥相望,故人犹在,却今非昔比。曾经相约并肩往前的伙伴,都在洋溢兴奋笑脸的时候,举杯祝福,然后一一走散,只是在离开的那一天,我都小心的,偷偷的深藏在心坎,在黑暗中跌倒时,在决择边徘徊时,在挫折中迷茫时,会想起他们,提醒自己,勇敢是什么!

  也曾经幻想爱情,虚幻的以为只要有爱情,就有牛奶和面包,就有全部。面对之时才发现,柴米油盐酱醋茶,爱情、友情、亲情,孩子,工作,日子……,这些细节只有我们承受住了,爱情才可以长久。有的时候,两个人分开,不是因为不爱了,而是因为不知道该怎么爱了,因为爱着,却找不到方法,所以相爱也就变成了相互伤害。在现实的生活里,爱情的防御真的很低,什么都能打败它。爱情,它很多时候毫无力量!

  爱与被爱其实都很简单,难的是相互都爱,就像猫总是想离鱼近一些,而鱼却从来都不这样想。最后的最后,说了再见,再见,就是再也不要相见......!

  我们总是被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而弄得焦头烂额,如爱情,如友情,如贪婪,如诱惑,如嫉恨,如欲望等等,却要在人前表现得如谦谦君子,如窈窕淑女,而在人后大骂虚伪。人无所谓高尚,高尚是因为受到的诱惑还不够;人也无所谓忠诚,忠诚是因为背叛的筹码还不够高!

  每个人都会带着面具,或者卑微或者崇高,这是生存的必需!生活本来就是一场以生命长短为界限的戏剧,如果你太真实,就会成为不被认可,不被接受的另类,因为你的真实让那些虚伪和虚幻暴露在真相里!高尚,忠诚,谦逊,礼貌,这些该死的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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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故意的认定考点解析

司法考试卷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犯罪故意的认定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故意的认定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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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再如,行为人为了抽烟而划火柴但因疏忽造成火灾的,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其划火柴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故意足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犯罪故意时,可能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用“认识到……”代替故意时,可能将过失归人故意。这都是不妥当的。

  3.要将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相区别。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犯罪规定了“明知”的特定内容(参见刑法第312条)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

  4.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这里的推定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的心状态。客观事实是检验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根据,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结论这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推定方法证明行为人有无故意心理状态,如根据行为人接受赃物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当然,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这是与主观臆断的区别所在;推定时应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以克服推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推定方法只应在“故意”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凋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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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天上课时,我不小心把她姥姥送给她的新钢笔碰掉地上,坏了。这时,红铃发现新钢笔坏了,还是让我碰掉的。下课时,她气势汹汹的对我说:“你知不知道这支笔很贵的,是我姥姥让别人在外地买的,你把它碰掉地上,还坏了,我在也不和你做朋友了。”

  第二天,我给她买了一只新钢笔,想让她原谅我,可是她一直怒气难消,理都不理我。到了中午,我去了她家,可还没等我进去时,红铃气急败坏地说:“你快走,我不想在见到你。”我被她推了出来。我没精打采,垂头丧气的回家了。下午上课时,她好像没那么生气,可还是不和我说话,到了第二节课时,她的钢笔没水了,我把前几天给她买的心钢笔借给她。

下课时,我对红铃说:“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这只钢笔送给你,请你原谅我。”她说:“好吧!看在你借我钢笔用的份儿上,那我就原谅你了。”我顿时容光焕发,以前没精打采的我,现在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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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干考点

  认识自我

  (1)自我评价的重要性:

  ①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是心理成熟的重要标志。

  ②有利于我们逐步形成清晰的自我形象,认识和确立自己的价值。

  ③有利于发现和发挥自己的潜能,使自己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④面对变化的世界、激烈的竞争,我们只有正确认识自己,才能把握未来。

  (2)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科学方法:

  ①客观评价自己。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关键是要实事求是,既不要高估自己,也不要低估自己。

  ②全面地评价自己。诚实地对待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拿出勇气去突破自己,扬长避短,我们才能真正地认识和确立自己的价值。

  ③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努力发现和发挥自己的潜能,这样才能使自己得到充分的发展。④用科学地认识和评价自己。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常用的有自我观察、自我反省、相互比较、咨询他人、科学鉴定等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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