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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 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HIV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负责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