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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教育规范管理必须于法有据(熊丙奇)
改革就是“变法”,必须于法有据,行政思维、部门立法,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今后,任何教育改革举措,都必须纳入立法程序,经人大讨论、审议,然后颁布执行,如此,才能清晰定位教育行政部门的权责。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日前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说明中介绍,教育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采取了集中研究、一并修改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
其实,这些规定,早就出现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此前发布的部门意见中,因此,对于教育法律的修正,也令一些舆论感到困惑,这不是老规定吗?新意何在?这是把行政规章与法律文本相混淆的结果,此次一揽子修正教育法律,其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方式,来推进教育改革,以及进行教育规范管理。做到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
近年来,我国在加快推进教育改革与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内容是教育去行政化。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推进去行政化的悖论。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由于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制订、颁布,也只是行政性规章,因此,该纲要提到的诸多改革,都面临与现行教育法律相冲突的问题,教育改革遭遇教育法律滞后的尴尬。换言之,只要推进纲要提到的教育改革,都面临违法的风险,比如,纲要提到,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可是在纲要发布之后的五年间,分类管理改革没有多大进展,原因在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修订,该法还把民办教育定位为公益教育事业,很显然,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修订,分类管理改革就不可能落地。
改革就是“变法”,必须于法有据,行政思维、部门立法,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今后,任何教育改革举措,都必须纳入立法程序,经人大讨论、审议,然后颁布执行,如此,才能清晰定位教育行政部门的权责。像高考改革、大学的章程制订,都应该有这样的程序,否则,就可能掺杂太多部门利益因素,从而让改革不彻底。
治理高考作弊,目前也是依据行政规定,教育部多年前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意见,这一意见被舆论质疑为“软绵绵”,一来只是行政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二是对影响恶劣、严重破坏考试公平的替考等作弊处罚太轻。舆论一直呼吁应制订《考试法》,以规范考试秩序,教育部也曾回应要启动《考试法》制订,但这次修正的教育法律,没有新出台《考试法》,只是把以前的处罚规定纳入立法审议,这可让今后处理考试作弊有法可依,但还没有解决替考作弊处罚较轻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出路在制订《考试法》,同时修订《刑法》,增加追究考试作弊者刑责的条款。
此次集中修正教育法律的启示是,要减少行政部门对教育和学校的发号施令,而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和学校的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这是对教育和学校进行现代治理的需要,也是建立现代政府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