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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新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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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春季新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

  根据“2018年春季新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可知,2018年春季新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条件如下:

  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3月20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区2018年春季认定开网时间:3月20日—6月30日,中国教师资格网和信息系统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新疆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新疆,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母语为汉语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相应水平,即:二级乙等。

  3.在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母语为非汉语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实行民族汉考(MHK)和普通话水平等级双轨并行。即: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即可用民族汉考(MHK)等级证书作为申请依据,也可用普通话等级证书作为申请依据。具体如下:

  民族汉考(MHK)等级: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普通话水平等级:二级乙等。

  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要求另行通知。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与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相关的教师资格证认定

新疆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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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疆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知悉,新疆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7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民族汉考(MHK):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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