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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安部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无户口人员落户

  原标题:公安部: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据出国留学网从中新网4月27日电获悉,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27日指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新市民”社会融入;推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今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市)全部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推动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公安部今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等三项重点改革任务。

  黄明指出,在从2014年开始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户口登记管理中的“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基本实现,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清理应销未销户口212.5万个,纠正登记项目差错1101万项,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严查狠打,共查办伪造买卖户口案件43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702人。公安机关眼睛向内,从严治警,依纪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249人(民警188人,警务辅助人员61人),其中,开除处理70人,追究刑事责任69人。

  黄明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是一项动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丝毫不能放松,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巩固深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下决心再用3年时间,推动形成内部管理严密、责任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完备、队伍勤政廉政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格局。要巩固深化户口、身份证管理监督机制,做到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坚持主动打击不放松,坚持内部问责不放松,全面落实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要巩固深化户口登记常态化服务管理机制,严密户政管理程序和要求,大力推动“互联网+户政服务”。要巩固深化人口信息应用机制,加强人口信息管理,为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提供基础保障和支撑。

  黄明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三项民生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重要意义,强化改革担当,抓好改革落实,注重改革实效。

  要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历亲为,加强组织领导,要吃透中央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在重点群体落户、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促进“新市民”社会融入上下功夫,同时要加强改革督察工作,推进工作落实。

  他明确,要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确保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全面启动各县(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各地特别是工作进展相对迟缓地区要加强统筹谋划,严格督导检查,今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市)全部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要推动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少数薄弱地区集中力量进行排查清理、重点督导,对面上少量尚未落户的疑难问题,要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逐一研究、逐一落户,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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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户口人员落户相关的实用资料

重庆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重庆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重庆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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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5月5日,重庆市政府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将非婚生子、国外生子、弃婴、流浪者等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8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情况等。

  通知要求,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将以下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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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户口人员落户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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