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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

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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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试——明清时期由各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

  府试——由各府知府主持的考试。府试及格的称“童生”,可以参加院试。

  县试、府试,是院试前的两次预备考试。

  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考试。因主考的官府称“学院”,所以叫做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秀才”,当时习惯称“秀才”为“相公”。

  乡试——明清时期每三年一次,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考试,考中者称为举人。

  会试——明清时期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的考试。各省的举人皆可以应考。考中者称贡士。但习惯上会试考中后即称进士。

  殿试——由皇帝对会试取录的贡士在殿廷上亲发策问的考试,也叫廷试,这个制度开始于唐武则天时。明清

  时期殿试录取的分为三甲(三等),一甲三名,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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