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