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民间非营利组织栏目,提供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组织。该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教堂等。该组织同时具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等三方面特征。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知识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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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知识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一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征

  民间非肯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市场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人和费用其会计等式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第二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活动存在本质差异

  对于受托代理业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受托代理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其金额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捐赠收入,足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于捐赠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捐赠人对捎赠资产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照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三、会费收入的核算

  会费收人,是民间非背利组织根据章程等向会员收取的会费,通常作为非交换交易收人和作限定性收人核算。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五、净资产的核算

  按照净资产是否受到限制,民问非营利组织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来源是获得了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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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根据国家政策为考生们提供有关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解读,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能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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