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商铺租赁合同【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租赁物业及用途
1.1甲方将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1.2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3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1.4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该商铺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交付
3.1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3.2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清单(附件3)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3.3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4.1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括实际交付与视为交付)起算,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交纳管理费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免租期满次日开始计付租金(下称计租日)
4.2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4.2.1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4.2.2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4.3租金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方须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当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甲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4.4甲方收款帐号若有变更,甲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4.5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4.6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预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为约定计租日起至次月月末的租金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
4.7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单价为元/月/平方米(不含税),合计为(大写)元整;管理费自年月日起开始计收,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下月管理费。
4.8乙方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中需甲方代收代交的,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交给物业管理公司,非甲方代收的,按有关收费单位要求时间交付,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5.1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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