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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第一条 学校全称:沈阳药科大学
第二条 办学地点及校址:2016级市场营销(专升本)专业在主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2016级其他专业在南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镇)红柳路85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专升本专业学制2年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143.45万平方米(约合2150.25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77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11.16平方米;生师比17.97;专任教师657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0.69%,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7.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6667.76224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062392万元;图书99.6399万册,生均图书77.058册。
第二章 计划设置说明
第八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面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招生计划,并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生就业和各省市生源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重点培养药学领域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专业人才。招生计划经国家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的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使用。
语种不限,所有外语课程及部分专业课程均为英语授课与考试,请其它语种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三章 专业设置说明
第九条 我校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如下(以专业代码排序):
序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科类授予学位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