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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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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社职称〔2016〕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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