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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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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

  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1)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2)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4)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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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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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规章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大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

  (1)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2)应明确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3)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表达方式;

  (4)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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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 世纪末,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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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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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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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的运行(横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三种方式,其中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的法律一共有三部:宪法和两个基本法。

  2【知识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力。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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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知识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知识点】《立法法》相关内容

  (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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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的演进(纵向的动态分析)

  1【知识点】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知识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4【知识点】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

  2【知识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009】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技巧】是否存在法的继承,,主要看两点:■【2009】

  ① 新法旧法是否属于不同的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需存在“旧法体系已经灭亡”的事实。

  ② 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有继承关系。

  (2)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多选】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的方面有:

  (1)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知识点】法的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觉采纳现金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5▲【多选】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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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9考研大纲:T51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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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9考研大纲:T51法理学

  科目代码:T51

  科目名称:法理学

  第一部分:大纲内容

  一、法学理论概述

  1.法学研究对象

  2.法学研究方法

  3.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二、法的本体

  1.法的内涵和特征

  2.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3.法律体系

  4.权利和义务

  5.法律行为

  6.法律关系

  7.法律责任

  8.法律程序

  三、法的运行

  1.立法

  2.执行

  3.司法

  4.守法

  5.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四、法的价值

  1.法与自由

  2.法与正义

  3.法与平等

  4.法与效率

  5.法与人权

  五、法与社会

  1.法与政治文明

  2.法与物质文明

  3.法与精神文明

  4.法与生态文明

  5.法与社会文明

  第二部分:说明

  1、基本要求:要求考生掌握并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熟悉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历史渊源原则和发展趋势,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特征和路径,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问题。

  2、分值比例:法学理论概述(10分),法的本体(20分),法的运行(20分),法的价值(25分),法与社会(25分)

  3、题型分布:选择题(20分),论述题(40分),案例分析题(40分)

  4、其他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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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2019考研加试大纲:J1401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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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理工大学2019考研加试大纲:J1401法理学

  科目代码:J1401 科目名称:法理学

  考查目标:

  1.能够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

  2.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

  3.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二)法的现象(三)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四)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五)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二)法的渊源的分类(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五)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二)法的效力范围(三)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四)法的空间效力(五)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七、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四)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八、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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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牛津大学法律(法理学)专业申请条件

牛津大学 英国留学热门专业 牛津大学本科申请

  学习法律不仅会让你有机会获得律师或大律师的资格:它还将帮助你培养多种技能,你将能够应用于许多不同的情况。牛津大学法学专业2019年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呢?跟着出国留学网小编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一、申请条件

  1.中国文凭要求

  必须要具有高中毕业文凭,高考成绩不可替代

  2. 英语成绩要求

  如果英语不是您的第一语言,您可能还需要符合我们的英语语言要求。>>>点击查看

  3.其他要求

  A级: AAA

  IB课程:38(包括核心点),Higher Level成绩至少666达到或其他任何同等资格(请参阅其他英国资格和国际资格证书)。

  考生在GCSE数学中至少要有一个C / 4的成绩,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他们是合适的。除常规学习外,我们接受A-level的任何科目的成绩。在法国、德国或西班牙候选人预计将有相关的现代语言在国际文凭组织或任何其他同等学历的A级。在意大利留学时,考生可以在没有A级意大利语的情况下入学,但他们可能会表现出足够的语言才能,以达到在国外一年内在意大利学习成功所需的标准。在课程的前两年将提供强化语言培训。我们希望你已经在你选择的科学科目中接受并通过了任何实用的组成部分。所有候选人还必须参加法律国家能力倾向测验(LNAT)作为其申请的一部分。请参阅如何申请更多详情。

  二、如何申请

  笔试:所有在2019年申请在牛津大学学习法律的候选人(或在2020年推迟入学)必须参加2018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法律国家能力倾向测验。其他一些大学也要求考生参加此测试。期望的是,你会在屏幕上在你家附近的测试中心进行测试。这将是对你的才能的测试,而不是你的知识。您在此测试中的表现将被用作决定是否采访您以及是否为您提供场所的另一个因素。测试中心现在位于国际上。欲知详情,标本纸和有关如何注册,请参见www.lnat.ac.uk。在法国、德国、意大利或西班牙的法律选择申请法律与欧洲法律研究的候选人可以在面试时使用相关的欧洲语言进行口头测试。

  书面作业:申请此课程时,您无需提交任何书面作业。

  有关招生的更多信息,包括示范访谈视频,请参阅法学院网站。有关本课程选择标准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法学院网站。

  建议阅读书单

  我们建议您首先阅读宽泛的报纸上的法庭报告。由于学位课程的阅读列表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因此预先购买课本并不总是可取的,但在准备申请时,您可能会发现以下列表中的一本或多本书有用:法律入门阅读。查看部门网站上的法律学者名单并查看其最新出版物的链接可能很有用。所有讲师都有自己的名单,每年都会有变化,包括书籍和期刊文章。您也可以阅读BBC的网站Law in Action,并下载他们的播客。其他建议是卫报的法律页面和 律师杂志。

  三、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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