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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
国有独资企业 |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国有独资公司 |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上述所有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职工代表均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主体 | 事项 | 决定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改制、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 国有独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