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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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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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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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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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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企业会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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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http://hqkc.edu24ol.com/uploadfile/2017/0721/20170721102211140.pdf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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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信息化知识纳入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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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知识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在4个领域提出17条具体措施。根据该方案,信息化知识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中注协表示,要在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同时,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聚焦行业技术标准,促进行业软件产品供给,在全面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注协协同办公系统的同时,协同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各个领域的工作。

  该方案提出的4个领域如下:一是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二是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三是引导供给、对接供需和优化服务;四是制定标准、深化应用和修订准则。

  在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方面,该方案提出,将信息化人才培养列入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任务,举办以信息化为专题的培训班、研讨班、研修班;在各类培训班中增加信息化课程;创立面向信息化的行业领军人才培养方案;将信息化知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站专栏、会刊专栏、公众号专栏,协调行业公共媒体设立行业信息化专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知识交流和经验分享等。

  在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方面,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国际专家资源,开展行业信息化交流咨询,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组织专家力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顶层设计不够、实现路径不清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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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发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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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了便于理解掌握新收入准则,确保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入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中,收入准则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企业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现行收入相关准则,切实满足实贱需要。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综上,为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新收入准则。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入准则的过程。

  答:在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新收入准则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

  一直以来,我们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我们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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