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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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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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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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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 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 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 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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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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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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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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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的立法及调整

  (一)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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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资源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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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资源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近三年考题)下列各项关于资源税减免税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B.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个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单选题】甲县某独立矿山2013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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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税率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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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知识点: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共4档:17%、13%、11%、6%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一)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淀粉、麦芽、复合胶、人发、香茅油、肉桂油、桉油17%)、鲜奶(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频振式杀虫灯;农用挖掘机;动物骨粒等。

  (二)零税率:航天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单头在外、境外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人工牛胚胎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率 :每年计算性题目有考点,需记忆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2%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

增值税=售价÷(1+3%)×2%

其他物品

3%

增值税=售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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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七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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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七章知识点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四、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临时取得应税收人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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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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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知识点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独立核算。具体讲应具备3个条件:

  1.银行开户;2.独立建账、编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征税对象

  1.非法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

  3.实物或货币所得。

  4.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三、税率

  1.法定税率:33%

  2.对收入较低的小企业两档照顾性税率:

  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减按18%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大于3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27%

  3.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直接计算法:收入―可扣除项目

  ②间接计算法:会计利润±调整项目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收支净额。

  3.利息收入:国库券利息免税。

  4.租赁收入:租期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分期计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

  7.其他收入:

  ①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②罚款收入;

  ③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区别涉外:超过2年未付款计入收入)

  ④物资及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指有子弟学校的企业)、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8.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总规定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对先征后返还/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出口退税:退回的增值税不纳税,退回的消费税纳税

  9.资产评估增值

  (1)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和净损失,计所得;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计所得;

  (3)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但不得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要作纳税调整,调整的办法主要两种:

  ①据实逐年调整。适用:资产比较单一的,这是通常做法,掌握。

  ②综合调整。 不再分项目,统一的进行综合的调整,但调整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用直线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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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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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知识点

  第十章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掌握为选择或判 断)

  1.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算房产。

  三、征税范围:就是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

  1.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2.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房屋,视同自有,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五、税率

  凡是税率固定的,都要记;税率是一个区间范围的,不用记.

  1.从价计征的:余值×1.2%;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12%;

  3.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暂减按4%征收。

  凡是税收政策有起始日期的,做计算题时,分界日期前后的税一定要分别计算。

  六、计算

  1.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七、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要纳税,注意:不享受行政事业费的人民团体要纳税。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房产税

  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应纳税。

  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之日起,免征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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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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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三个要点:

  ①只要开采,就要纳税,不论内企、外企还是个人。

  ②只要销售或自用,就要纳税。

  ③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特殊规定:

  ①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不征资源税、只征矿区使用费。

  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额(仅对原矿征收、从量定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等不征税。

  4.黑色金属矿(铁矿、锰矿及铬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

  5.盐。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②液体盐

  不在列举范围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或暂缓征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代扣代缴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本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进行代扣。

  其他单位收购的,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

  三、课税数量:

  1.销售的:按销售数量

  2.自用的:按自用数量

  3.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折算比、综合回收率、选矿比)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作为课税数量。

  ④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⑤)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不是销售量)。外购的液体盐加工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所得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五、减免税项目

  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或免。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冶金联合企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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