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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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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埋伏一:承诺生效时间

  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

  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该题中出现了四个时间,只有5月3日是正确的,其余答案都是迷惑性的陷阱。很多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承诺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当时就能收到,因此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但是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

  埋伏二:不能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经济处罚

  单选题第1 1题:一张金额为l6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付款人应受到罚款的处罚。该罚款数额应为( )。

  A.160元B.320元C.800元D.1 000元

  该题考核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有些考生将16000*5%得到800元,于是匆忙中选了C。忽略了法律条文中“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既不能低于这两者的任何一个。因此D为正确的选项。

  埋伏三:净资产额≠资产总额

  多选题第9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

  该题考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很多考生选了选项A,但是要注意,正确的法律规定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而不是选项A所说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因此正确答案是BC而不是ABC。

  埋伏四:滥用代理权还是无权代理

  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该题中乙究竟是无权代理权还是滥用代理权是考生最为疑惑的,要注意乙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的一种),而不是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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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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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考了,考生们也到了复习的关键时刻,在复习的同时,也要有的放矢。来看看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大纲吧,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给你提供各个科目的考试大纲及试题考点攻略,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提升。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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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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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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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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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攻略”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全面考核,突出重点,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的所有章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特点,同时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支付结算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及会计法有是考核的重点内容,《经济法》科目考试的另一特点在于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

  《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因此试题中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

  《经济法》的试题有五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

  考生在复习《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精读辅导教材

  全面复习,全面掌握辅导教材的内容,对于重要章节,不能只是背重点,一定要理解 内容。

  2. 研究历年试题及解析

  考生一定要认真研究近三年的《经济法》试卷,注意考题重点和出题趋势。做一遍 指定的《习题集》的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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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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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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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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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备考过程中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

内容

保证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2005年综合题)

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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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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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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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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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 身体受到伤害;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 可撤销合同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 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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