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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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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考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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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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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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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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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 身体受到伤害;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 可撤销合同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 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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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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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

  比例篇: 比例 要点

  0.1% (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 0.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 0.1%支付赔偿金

  0.5% (1) 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 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 外汇8%

  9% (1) 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9%

  10% (1) 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 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 10%

  (6)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 按税后利润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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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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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4.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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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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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你准备好没有?看看下文是否对你有所帮助。下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合同法律制度”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为二者都有“除外规定”。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上述规定是“路货交易”,即标的物正在运输,然后当事人才签订合同。而如果当事人先签订合同,然后再找人运输货物至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定是:交付(运至交付地点)之前风险属于出卖人,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受人;而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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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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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法律渊源”,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法律渊源

  第一章 导 论

  【考点复习】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3)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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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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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整理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点:

  本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点内容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点: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点内容讲解: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这两处区别在于“6个月”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而“1年”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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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划拨

  【内容导航】:

  1.使用期限

  2.无偿划拨+转让

  3.无偿划拨+抵押

  4.无偿划拨+出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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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偿出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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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基本规定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2.特殊规定(2013年新增)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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