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浙江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由出国留学网会计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用!
浙财会〔201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县市区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4.参加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5.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6.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参加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
9.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10.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11.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12.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13.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1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4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最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4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全省各地选用。
2014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