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考生注意了,浙江教育考试院发布了2021年10月自学考试开考的课程,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2021年10月自学考试实践课开考课程”,有需要的考生请提前收藏本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浙江2021年10月自学考试实践课开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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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 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使用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目录.xls
附件2 宁夏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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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90号)精神,结合我省专业开考情况,现将我省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考专业情况
(一)新开考专业
2023年我省暂无新开考专业,本文下发后若有新开考专业,其课程考试安排将在当次考试报名系统中添加。
(二)停考专业
2023年我省暂无新停考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升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升本) 、公安管理(专升本)等已停考专业,均已经过2年停考过渡,2023年不再安排考试。
(三)特殊报考专业
动漫设计(专科)、环境艺术设计(专科)、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科)、产品设计(专升本)、药物制剂(专升本)等专业由于实践性较强,社会零散考生实训组织较难,只对助学考生开考。
二、专业及课程变更情况
2022年,我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相关要求,对现开考专业逐步进行调整,将于2023年陆续公布各专业新考试计划和新旧课程替换方案。
2023年全国考委和我省修订了部分课程的教材、大纲,共涉及4门课程(见附件3)。
三、各专业使用教材
2023年我省自学考试各专业使用教材信息公布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zsksy.guizhou.gov.cn/),考生可在网站的自学考试版块查阅《自学考试各专业计划及教材信息》。教材信息每年更新两次,更新时间为6月和12月。考生可自行在网上和各实体书店购买教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各主考学校在命题时要将截至考试之日的前6个月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各专业2023年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安排文件另发。
(二)报考本科的考生,在登录报名系统时,可按系统提示,在指定的课程里任选三门顶替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
(三)考生可携带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参加部分课程的考试,具体课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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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学考试将于2023年4月22日开始。请考生注意时间安排,不要错过考试。考试相关的课程和时间通知已整理在下文了!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山西自学考试2023年考试课程及时间安排”,供山西考生参考阅读。
根据全国考办、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文件精神,在原定2023年4月15日、16日的考试科目安排不变的基础下,增加4月22日、23日两天考试时间,供我省2022年10月因疫情影响停考的四市一区(大同市、朔州市、临汾市、运城市、晋中市榆次区)的考生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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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定于4月15-16日进行,现将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
(一)首考生(首次报名参加考试考生)
首考生须先办理注册,上传证件照片,待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系统报考课程。
网上报名注册时间:2023年1月9日8:30-1月11日16:30
课程考试报考时间:注册审核通过至2023年1月13日16:30前完成考试报考
(二)续考生(已办理过报名继续参加考试考生)
1.续考生注册已满5年、但未重新上传近期拍摄的照片,须登陆系统上传近期拍摄的证件照片,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课程考试报考。
网上上传照片时间:2023年1月9日8:30-1月11日16:30
课程考试报考时间:照片审核通过至2023年1月13日16:30前完成报考
2.其他续考生,直接登陆系统报考课程。
课程考试报考时间:2023年1月9日8:30-1月13日16:30前完成报考
二、流程
考生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zk.zjzs.net)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见《2023年4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首考生报名指南》、《2023年4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续考生报名指南》。
三、相关提醒
1.报考护理学专科、本科及公安管理本科,有特殊报考条件限制(详见报考简章);考生个人或社会助学单位违反报考条件限制规定报考,分别由考生本人或办理集体报名的助学单位承担责任,并将受到不承认考试结果、不受理毕业申请的处理。其他部分停考专业或已变更主考院校专业的报考条件请关注报考简章。
2.首考生(首次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注册时,“手机”一栏必须填写考生本人惯常使用的手机号,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续考生(已办理过报名继续参加考试考生)报考时,(1)若“我的信息-注册信息”“手机”一栏为“空”或不是惯常使用的手机号,须自行补填或修改;(2)若“我的信息-注册信息”“身份证号”一栏与实际身份证号不符,按《2023年4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续考生报名指南》中的流程进行申请更正。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3.照片采用2吋证件照格式,具体要求详见报名指南。
4.请考生务必关注报考地所属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网站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浙江的考生注意了,浙江教育考试院发布了浙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代码和名称更换的通知,有需要的考生请继续往下阅读,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自学考试启用新专业代码和名称”,可供各位考生参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外专业,最迟于2023年6月停止颁发毕业证”要求,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归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代码和名称等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74号)精神,自公告之日起,我省自学考试考生均按教育部《清单》规定的新专业代码、名称报考和申请毕业,我省原专业代码和名称停止使用,专业考试计划不变。新旧专业代码和名称的对应关系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附件:《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升本专业
序 号 | 新启用的专业代码和名称 |
浙江的考生注意了,浙江教育考试院已经发布了2023年4月自学考试的报考简章,请各位考生做好考试报名的准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本网站。
一、报考须知
(一)从2018年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各专业计划要求办理毕业手续(各专业计划以浙江省自考委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相关专业计划和课程顶替、使用等问题,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30号)及《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等规定执行。
(二)法学类课程的考试范围包括:自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在新教材大纲启用前,凡教材、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政治课中“形势与政策”考试范围为:考前8个月至考前2个月间的有关内容。
2018年4月28日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对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有限定,谨请报考法律类专业自考生报考前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三)“00018/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由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证书顶替;日语本科课程“00845 第二外语(英)”,除可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以上笔试合格成绩顶替外,亦可选择报考“00012英语(一)”顶替。
(四)由我省编写的各专业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均在网上公布,不再另行印发。
(五)3080801房屋建筑工程专科专业停止接纳新生;2023年4月安排最后一次考试;2024年1月1日开始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六)下列专业主考院校已作调整:
1.1050305新闻学本科、1080806建筑工程本科专业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浙江工业大学。
2.1030106法律本科、1040110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专业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宁波大学。
3.1020106金融本科专业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浙江工商大学和浙江财经大学(按考生本人选择的实践性环节考核院校对应毕业证书副署)。
4.1020110国际贸易本科、1020115经济学本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浙江财经大学。
5.1050105汉语言文学本科、1050201英语语言文学本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浙江外国语学院。
6.3100701护理学专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学调整为浙江中医药大学。
2020年上半年及以前已报考了上述专业的老考生,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仍可按原主考院校申请毕业,符合学位条件的,按原规定授予;此后一律按调整后的主考院校申请毕业。2020年下半年开始报考上述专业的新考生,均按调整后的主考院校申请毕业。上述专业所有考生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均由调整后的主考院校组织。
(七)除120201K工商管理、120203K会计学、120204财务管理、“030101K法学”、“080208汽车服务工程”五个专业外,本次简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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