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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2015年获批为首批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院校。学院围绕“建设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的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着力培养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2017年招生设有30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院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