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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通知》
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文件规章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
即日起,我省开始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报,符合正式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先行登陆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窗口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至窗口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申请具体事项详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由于全国暂未组织开展正式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正式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的要求。
二、正式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即日起,我省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能注册到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由该机构代为申请注册,相关人员不必再单独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单独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此外,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指示要求,即日起,我省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临时资质手续变更工作。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审查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开展年度续期审查。
(一)资质审查的方法。本次资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续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