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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3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采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