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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