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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湖北理工学院 (院校国标代码:1092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形式 :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发布本校招生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12年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我校对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招生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英语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应用英语、英语教育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六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湖北理工学院201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