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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失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统筹地区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技能提升补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