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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湖南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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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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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 湖南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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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自2015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探索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主要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统筹管理笔试和面试的具体工作;市州教育行政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考试对象。凡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在湖南省境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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