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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考务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资格审查对象
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一级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审计、出版、勘察设计工程师、经济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即申请人,下同,名单2月8日后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1、资格审查时间定于2017年2月21日至24日。相关要求可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查询。
2、资格审查地点:衡阳市人社局(南院)三楼人力资源市场。
三、资格审查
根据各个考试类别考务文件的有关要求,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按照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市州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的方式进行。
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参考类别的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一)所在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把关。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的情况,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二)资格复审。申请人按照“哪里报名哪里资格复审”的原则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审核部门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复审合格”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强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初审权。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人、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