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小编帮您总结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
一、访澳旅客在进入澳门时,其所持之护照或旅游证件之有效期以及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许可之有效期,必须符合第5/2003号法规第9条之第1款之规定(即任何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期限,最长只可到其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叁十日为止);
【注:上款规定不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的通行证之内地居民,以及例外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二、必须持有有效的续程或回程机票;但能有效证明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获免除。该免除规定不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途经本澳前往第叁国家或地区之过境旅客;
三、必须证明拥有不少于澳门币5000元,以作留澳期间的维生资源;
四、 不获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旅客需:
1. 于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辖下之各边境站即时办理“入境许可”(俗称“口岸签证”)【注:由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尼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之访澳旅客不适用】;或
2. 透过其代理人经澳门出入境事务厅预先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
【注:详见“入境及逗留许可”部份。】;又或
3.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预先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证”(签证式样)。
五、“入境许可”(俗称“口岸签证”)之申请
A. 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未预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代表处申请“签证”,或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之人士,可于抵澳时在有关的边境检查站的“签证室”即时申请“入境许可”(俗称“口岸签证”)。获批准后其将同时获批给为期最长叁十日之“逗留许可”。
B. 费用:
类别 费用
个人 澳门币 100元
家庭护照 澳门币 200元
12岁以下之儿童 澳门币 50元
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每人澳门币 50元
C. 已支付“入境许可”费用之人士,可于所批给之逗留许可期限(最多30日)内多次进出境,无需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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