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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
1.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不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教辅资料。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人道主义精神、为人师表。
2.认同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特性和复杂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3.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根据不同时期的育人要求,选择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认真抓好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教育教学感悟和反思。
(四)育人行为
1.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充分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调动和发展学生的主动性,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
2.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4.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5.科学评价学生,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奠定基础。
(五)学习态度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有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不断学习、准确把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学习和掌握教育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
3.潜心钻研业务,具有不断地自我超越、自主创新的精神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