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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公告

甘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甘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安徽的考生注意了,安徽2023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公告已经发布了,想要报考2023年甘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及时关注考试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甘肃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公告”,可供参考。

甘肃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予以公告,请广大考生依据具体考试时间做好备考复习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试机构将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和我省均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打着“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幌子的不法培训活动,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我省考试机构将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应考尽考、能考则考、平安考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附件:2023 年度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与甘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的考试信息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难吗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关于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难度

  想要了解出版专业资格考试难不难的小伙伴,赶紧来瞧瞧吧!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难吗”,本文仅供参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资讯!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难吗

  难度肯定是有的,最主要还是要用对方法,有时候选择比努力更重要,考试通过,拿到证书才是王道。如果你学习能力和自制力很强自学考试不是问题。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2001年8月7日前,下同),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对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科目:《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时长为3小时、《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6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且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拓展阅读:出版专业考试备考应该注意什么

  一、切忌反复听课,以听课代替看书记忆理解!原因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课件也是这样的作用,起到领进门的作用,如果你能看懂教材了,也就表明你已经进门了,这时候就需要深入理解记忆。如果自学效果不好,可以听老师的指导同步复习。

  二、不要以讲义为中心。讲义是教材的浓缩,是教材的升华,也是老师们对教材重点难点的提取,但是因为这就放弃教材,无异于舍本逐末。中级考试的范围是中级辅导制定教材,也就是说,教材才是考试内容,而非讲义。对于知识结构,只有教材最完善,尤其是没有基础或者基础差的同学,理解教材是复习第一步,那些简单的定义概念,对于以后的大题非常有帮助。说白了,只有教材才能让你树立完整的知识结构,其他的无一能达到此目的。

  三、切忌到处找题做,觉得做多了就理解了。因为做100道题,掌握1道不如做10道题掌握10道。对于书上的例题,不管大小、难易...

与甘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

  出国留学网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理》和《音像管理条理》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则优聘任。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博士学位。(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出国留学网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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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2022年江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有关2022年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请各位考生注意做好考试前疫情防控准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江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要求”,仅供参考。

2022年江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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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22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告知如下,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考生应至少在首场考试前7天申领“苏康码”,并每日进行健康申报更新直至考试当天。考生应持续关注本人“苏康码”状况,如出现非绿码且符合转码条件的,应最迟于首场考试前一天转为绿码(可拨打笔试所在地“区号+12345”申请转码)方可参加考试,逾期未转为绿码的责任自负。外来考生(指7天内自省外和省内跨设区市前来或返回笔试地点所在设区市的考生,下同)应至少于考前7天起持续了解笔试地点所在设区市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当地规定落实信息报备、抵达后健康监测、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下简称“核酸检测”)等要求,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备考期间不前往国(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以及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市、区、旗,下同),主动减少外出、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出行时注意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做好卫生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二、考试当天入场时,考生应出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苏康码”绿码和行程卡绿卡,提供本人首场考试开考前48小时内(以采样时间为准,下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外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或“苏康码”、检测机构APP显示均可,必须含采样时间信息,下同),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可入场参加考试。

考生应服从考试现场防疫管理,并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除身份核验环节外应全程规范佩戴,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考生不能提前进入考...

201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通告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动态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通知

  本文“201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通告”由出国留学网一级消防工程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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