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一)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私法概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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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私法应运而生。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可以说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直到目前为止,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及其学者,对国际私法有不同的称谓。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有:
其一,法则区别说( theory of statutes)。这是国际私法最初的学名。这一名称从13、14世纪开始为意大利著名学者巴托鲁斯( Bartolus)等使用,以后被意大利、法国和荷兰等国的学者延续使用到17、18世纪。
其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称是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斯托里(J. Story)于1834年在其名著《法律冲突论》中首先提出来的。1843年,法国学者福利克斯( Foelix)在其著作《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开始正式采用这一名称,其法文为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但福利克斯与斯托里的立意大不相同,因为他是一个把国际私法视为国际法的人。后来,私国际法这个名称也传到了其他国家,为其他国家所采用,如其意大利文为dirittointernazionale privato,其西班牙文为derecho internacional privato,其葡萄牙文为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现在,这个名称在法国和其他拉丁语系的国家很流行,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学者采用。
其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W. Schaeffner)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其德文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直译为英文应该是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其四,冲突法( 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冲突(theconflict of laws)。荷兰学者罗登伯格( Rodenburg)于1653年首先使用de coflictulegum(即冲突法)来称呼国际私法。以后,荷兰另一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胡伯(U.Huber)也于1684年使用过这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