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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2018年《合同管理》教材精讲:合同担保
1.担保的概念(四主体两合同)
【重点难点】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
2.1 保证的概念
【特别注意】
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三人充当。
2.2 保证的方式
【特别注意】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2014 年真题】根据《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法律关系只有两方参加
B.对债权人而言,一般保证比连带责任保证更能保护其利益
C.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D.债权人应当在要求债务人之前先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方式。选项 A,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参加。选项 B,连带责任保证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选项 D,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区别情况。参见教材 P10。
2.3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