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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法院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原告(上诉人、反诉被告):卢一心,男,会计,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反诉原告):蒋云华,女,驾驶员,住浙江省金华市。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在原、被告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被告将坐落于金华市双溪西路培源街14号的B幢4单元601室单位集资房及辅房,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于同月19日在双方所邀见证人的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该住房和辅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并代收了装修押金500元。因当时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未当即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2000年底,房产证办理完毕。但因被告所在单位将所有集资房的房产证集中统一保管,致使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了该房产。2001年6月起,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2年9月入住至今。2003年1月中旬,被告所在单位将统一保管的房产证发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依约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依约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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