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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区2018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10号)以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秋季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户籍或人事关系在福州市长乐区的中国公民,或者持有福州市长乐区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可向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须是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或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面试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此次认定有效。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向福州市教育局咨询(咨询电话:83340647)或参看福州市教育局网站上的公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3、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网上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