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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6〕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其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为公安现役院校。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已报名参加福建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普通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后出生);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报考当年8月31日)。
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限户籍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考生报考。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实行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源招生,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编制。报考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的相应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
对于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考生的政审,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4)的要求进行,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5,以下简称《政审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附件6,以下简称《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考核表中的“走访调查意见”栏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走访并填写。县级公安机关必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