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税务审计栏目,提供与税务审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税务审计是对税收征纳活动的正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是国家财政收支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各国审计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税务审计按被审单位的性质,分为征税审计和纳税审计两个方面。征税审计是审计机关对税务机关征税事项的审查监督,主要任务是审查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等情况;纳税审计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审查监督,主要任务是审查纳税人遵章纳税的情况。

税务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税务审计工作总结 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审计工作总结

  税务审计工作对于会计注册师之后的一段时间是很重要的,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税务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点击阅读。

  税务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一)

  2017年,xx区审计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有效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当好西湖建设的“护卫舰”

  1、巡审联动强化纪审监督合力。在今年开展的经责审计中,审计与纪委巡察无缝联动,同时进点、同步审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审计专长和纪检权威,严肃揭露违纪违法和履职不到位问题,成效显著。

  2、多项举措推进落实审计整改。把加强审计整改作为提高审计质量和监督成效的有力抓手,多举措促进审计整改。一是明确制度促整改。落实“主审负责制”和“整改销号制”,明确主审负责挂号、销号与督促整改职责,促进审计反映的问题及时导入整改销号系统,实时掌握问题整改情况。二是审计专报促整改。将审计中发现的共性或典型问题通过专报要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引起领导高度重视。本年度上报的审计报告获得领导11篇次批示,区长专题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区府办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促进整改落实到位。三是人大督查促整改。区审计局2次向区人大报告关于同级审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区财政定期向人大财经工委上报预算调剂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部门预算刚性执行、企业风险防控及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推动出台《关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西湖区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5个区级制度。

  3、强化跟踪审计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升级。不断强化对跟踪审计的统筹管理,规范跟踪审计行为,防范质量风险与廉政风险, 稳步推动业务重心由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向重大项目跟踪审计转移。初步形成跟踪审计业务例会制度,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建设主体定期沟通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跟踪审计分类实施办法,将跟踪审计项目分直接实施类、委托类和指导类三类,在“美丽西湖行动”建设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分类别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美丽西湖行动建设项目保驾护航。

  4、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做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以自然资源审计为主线,开展了2个竣工决算审计,开展了3个跟踪审计以及7个领导干部经责审计项目,着重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项目程序规范性、资金支付合理性和工程结果的有效性,关注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100余条。

  二、发挥审计服务功能,当好西湖发展的“促进派”

  1、注重服务重点项目。以“监督与服务并重”为指导理念,服务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和工程投资的绩效,对 小城镇建设、云栖小镇会馆建设、西溪路提升改造、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进程、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和工程变更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流了解工程实施重点难点,提出32条审计建议,促进西湖城投、之江城投等建设单位完善内控制度10余项。结合区委区政府“美丽西湖行动”中心工作,开展PPP项目专题培训,聘请省财政厅PPP专家对项目的操作流程和建设运营模式进行详细解读。

  2、注重服务内审单位。本年度对27家内审机构情况...

与税务审计相关的审计工作总结

财务/审计/税务出纳员类个人简历表格

个人简历表格
基本信息 个人相片
姓  名: XXX 性  别: 照片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4.11.26
证件号码: 430402198411****** 婚姻状况: 未婚
身  高: 161cm 体  重: 43kg
户  籍:

与税务审计相关的个人简历表格

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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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希望可以帮到税务登记知识点概念模糊的考生。更多税务师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为正式税务登记。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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