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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违反税务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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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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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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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管理体制”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收立法权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结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税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省以下地税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提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提示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提示3】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提示4】既纳增值税,又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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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相关的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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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了解)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重要)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

  (1)税务师有权依照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税务师依法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2.义务

  (1)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税务师涉税服务范围和税务师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税务师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税务师可以代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但不能代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但没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

  D.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E.税务师可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税务师可以代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仍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税务师不可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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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6要点: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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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6要点:设立税务登记”,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税务登记的内容

  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时限要求
——先工商,后税务,30日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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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相关的涉税服务实务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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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登记的管理”,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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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相关的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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